湖工学字〔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优秀;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本专业(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等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展初评工作;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的评选结果应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学校后,通过校园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